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是应对未来社会发展及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芬兰之所以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与其高质高效的教育不无关系。芬兰教育改革,尤其是高中教育改革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芬兰模式”。 弹性课程设置 与我国现行课程设置相比,芬兰基础教育课程设置颇具“弹性”,主要体现在: 国家规定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公共科目,即母语(芬兰语、瑞典语或萨米语)、第二官方语言(瑞典语或芬兰语)、外语(英、法、德、俄等)、公民学、环境科学、宗教或伦理学、历史、社会、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体育、音乐、美术、视觉艺术、手工制作和家政。但是,地方政府和学校对于课程设置、课时安排等具有一定的决定权,教师拥有教材选择权,学生也可选修其他科目。 国家规定核心课程各科目的课时分配,地方政府通过规定公共科目每年最少周课时数决定总课时分配,学校可视实际情况侧重于不同的科目,并自主灵活安排授课时数(低年级学段一般占总学时数的10‰,高年级学段一般占总学时数的20‰)。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高年级学段,除公共科目外,还有法令不作规定的选修科目,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有权决定学生选修哪些科目,地方政府和学校可以决定选修科目的数量、类型、形式;与此同时,学生改由专任教师授课。 学生的学能评价 芬兰《义务教育法》规定:评价学生的目的在于引导、鼓励和促进学生学习,发展学生自我评价的能力;学校教学必须与学生家庭合作进行等。 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的学能评价分为学年度评价和义务教育终结性评价两种形式。其中,学年度评价属于阶段性的激励评价,注重对学生的指导与鞭策,内容包括学业情况和学程表现;终结性评价则具有鉴别与选拔双重属性,既要达到义务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又要成为普高、职高甄选与录取的依据。 对学生的评价等级用分值4~10表示,分为七级——不及格、一般、及格、满意、良好、很好、优秀。评价通常由班级教师、学科教师、专任教师负责,也可以由数位教师共同商定。为了提高对学生评价的可比性与成效,芬兰全国教育事务委员会专为各科目的良好等级“8”制定了一整套标准,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全国考试库。学校、教师可以预定各科试题,但不具强制性。 芬兰义务教育课程设置之“弹性”,基于九年义务教育最主要的任务是向所有适龄学子提供接受免费教育的基本权利,而通过课程设置为学生提供选择的机会与让学生通过自主尝试学会选择,并为其进入“不分年级制”高中学习做好心理上和经验上的准备,确实难能可贵。
转自《现代教育报》 |